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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低收入戶須具備哪些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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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2、存款額度:全家人口4口以內之家庭,存款本金不得超過30萬元整,惟逾4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7.5萬元整。
3、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300萬元整。
4、自有汽車乙輛(以謀生為主或特殊需要)車齡超過4年以上,且總排氣量未達2000C.C.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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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之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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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籍謄本(含申請人之父母、子女、前夫或前妻)。
2、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滿16歲以上就學者)。
3、有重大傷病者須附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
4、身心障礙者須附殘障手冊影本與勞保加退保明細。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印章。
7、檢具上述相關證件向里幹事辦理,當事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委託他人代辦,委託人須檢附上述證件交付受委託人,受委託人則僅具身分證及印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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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之補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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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1.5倍。
2、全家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3、全家不動產未超過650萬。
4、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及有關單位者。
5、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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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應檢附哪些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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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籍謄本:
(1)本人及配偶全戶謄本及(結婚期間生育總子女數之手抄全戶謄本)
(2)直系親屬:子、女、父、母部份戶籍謄本但與申請人同戶者需提供全戶戶謄。
(3)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4)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得不計算工作人口及收入;
2、身心障礙手冊及申請人印章。
3、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或家屬有左列情形者,應備之相關證明資料:
(1)領有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利息者,檢附臺灣銀行存款簿優惠存款本金紀錄。
(2)領有退休金(俸)、榮家就養金者,請影印最近二次通知單或郵局存摺收支內頁明細。
(3)國民中、小學教師、職員及職業軍人請影印最近一個月薪資(餉)明細。
(4)16歲至25歲日間在學者,檢附學生證影本。
5、其他相關証明:入獄服刑者檢附服刑證明、失蹤者檢附派出所失蹤人口報案證明、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者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者本人已離職檢附勞保退保證明、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檢附就業媒和3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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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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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4千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3千元。
3、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7千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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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設籍本市滿一年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應減免健保自付額而未予減免者,有關核退之受理時間及應備文件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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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核退時間:每年七月及十一月。
2、核退應備文件:(1)、本人身分證影本、印章。(2)、戶口名簿正本。(3)、保險費繳費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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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須檢附哪些相關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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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戶籍謄本。(含申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戶籍謄本)
2、按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附子女之學生證影本、嚴重傷病診斷書或重大傷病卡等其他證明文件。
3、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印章。
5、檢具上述相關證件向里幹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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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須具備哪些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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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65歲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之市民。
2、未經政府公費全額或部分補助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全家列冊人口有工作能力,財稅資料無所得收入者,須以該業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如無業者則以最低工資核算)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與有價證券合計全家人口基本人口1人,未超過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台幣25萬。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者。
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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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須檢附哪些相關資料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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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籍謄本(申請人全戶、兒子全戶、女兒部份)及生育總子女數之手抄全戶戶謄。
2、其他相關證明。如(1)學生證影本。(十六歲以上在學者)。(2)入獄服刑證明。(3)入營服役證明。(4)警政機關出具之行蹤不明證明。(5)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出具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6)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印章。
5、檢具上述相關證件,向里幹事提出申請,如當事人無法親自申請而委託家屬代為辦理者,受委託人須檢附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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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然災害救濟之對象、標準及應備文件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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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濟對象:災害經調查屬實,並在本市設有戶籍,居住於現地者。
2、救濟標準:
(1)因災死亡:200,000元。
(2)失蹤:200,000元。
(3)重傷:100,000元。
(4)住屋全倒:以戶內居住人口為計算基準,每口20,000元,每戶最高以5口為限。
(5)住屋半倒:以戶內居住人口為計算基準,每口10,000元,每戶最高以5口為限。
(6)住戶遭水災、火災等災害,財物受損致影響其生計者,以戶內居住人口為計算基準,每口為5,000元,每戶最高以5口為限。
三、應備文件:1、戶口名簿影本。2、消防局出具之火災證明。3、災害現場相片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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